北市一名潘姓男子去年9月间在夜店,触碰A女右侧及左侧肩膀各一下,遭报警提告。潘坦承犯行,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潘男已明显干扰女方与性有关的寧静与平和状态,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检方调查,潘姓男子去年9月17日凌晨1点22分29秒许及38秒许,在北市信义区松寿路一间夜店里,趁A女不及抗拒之际,徒手触摸她右侧及左侧肩膀各一下欲搭讪她,但A女受到惊吓后随即将潘男推开,并报警处理。

检方认为,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中规定的「其他身体隐私处」乃不确定之法律观念。客观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内侧、鼠蹊部等通常社会观念中属于身体隐私或性敏感部位。至于其他身体部位,诸如耳朵、脖子、肚脐、腰部、腹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侧及膝盖、腿等身体部位,究竟是否属「其他身体隐私处」,仍依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并参酌个案审酌事件发生背景、环境、当事人关系、行为人言词、行为及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

检方指出,申言之,此所谓「其他身体隐私处」,因性骚扰犯行处罚之目的在于因行为人所为破坏被害人所享性、性别有关的寧静、不受干扰的平和状态,解释上当非仅以该身体部位是否外露为断,而是以该等身体部位如遭行为人亲吻、拥抱或触碰。

该等作为是否与性有关,而足以引发被害人与性有关的寧静、不受干扰的平和状态遭受破坏以为认定,而此等认定应该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并参酌个案审酌事件发生的背景、环境、当事人关系、行为人言词、行为及相对人德认知等具体事实综合判断之。

妇幼组检察官查出,潘男未经女方同意,徒手触摸她肩膀,且女方已将潘男推开明示其不同意潘男任意触摸其身体部位,但潘男仍再度徒手触摸女方肩膀,足认潘男已明显干扰女方与性有关的寧静与平和状态,认定其为接续犯,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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