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的女性前主管欢欢(均化名)邀约她,陪同与男客户阿国(阿国)应酬,聚餐后再续摊饮酒、唱歌,阿国发现小萱微醉要搭乘计程车回家,谎称要送她回家却要司机前往汽车旅馆,抵达后强拉小萱进房,以手指予以强制性交得逞,旅馆人员听闻尖叫声便报警,小萱在旅馆人员前来敲门时趁机逃离。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考量,阿国利用小萱已酒醉,无力反抗之情况下,先强拉进汽车旅馆房间内,将房间铁门拉下后,再强行将小萱衣服脱光,将她压倒在地板上,强制性交得逞,小萱当时也在房内挣扎、尖叫,足认过程中已明确表达拒绝性交的意思。
法官审酌,阿国仅因一己之私欲,不思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竟强制採取小萱不愿接受之性交方式,藉以满足其性欲,实有一定恶性。
小萱的诉讼也当庭表示,案发后小萱一开始是无法接受,但考量目前还在原职工作,阿国是工作上的客户,希望事情儘速平息,大家不要再讨论此事,双方有拟保密条款,并将之载于调解程序讯问笔录,但情感上小萱尚无法接受。
法官考量,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完成给付赔偿金额,阿国已设法弥补小萱身心受创之损害。本案发生前时,阿国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时失虑而犯下本案,犯罪情节尚未到没有无可原谅之程度。
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指定之处所等,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及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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