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锺与司法官不当接触案,曾审理翁茂锺相关诉讼案件的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林奇福遭移送惩戒,惩戒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判决部分免议、部分不受惩戒。

职务法庭认为林奇福不当接触、收受衬衫、营养品的部分,虽构成违失行为,但已经超过10年的追惩时效,判决免议,另外监察院指林奇福被分到百利案未自请迴避,但职务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林收案后有迴护、不法审理本案,此部分不受惩戒,上诉后,二审驳回确定。

监察院指出,林奇福与翁茂锺有长期之交往情谊及信赖关系,翁茂锺曾经多次至林奇福家拜访并为其介绍儿女亲事;1998年间翁茂锺经营之怡华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发生鉅额亏损,遭法商百利银行(巴黎银行)追索1000万美金之本票债权,怡华公司以系争本票系该公司财务经理吴仙富偽造等理由,向臺北地院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下称百利案)。

该案上诉最高法院,分由林奇福担任庭长之民事第三庭承审,林奇福虽知悉该案与翁茂锺有关,却未揭露两人交往事项或自请迴避而参与评议,足以减损人民对司法公正中立形象之信赖。

另依翁茂锺笔记记载,百利案上诉最高法院期间,林奇福与翁茂锺单独会面2次,其中1次系密接于石木钦偕同顏南全告知翁茂锺百利案诉讼讯息之后,另一次在翁茂锺至诉讼代理人处拿资料之后;百利案审结后,两人又单独会面8次,另受邀球叙、温泉行程及聚餐4次,及受赠衬衫5次、受赠营养品10次,严重损害法官职务形象及人民对司法之信赖,核有重大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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