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院前院长李伯道涉嫌对2名女员工职场霸凌,但法官评鑑委员会认为依法须达「情节重大」程度,方能作成请求成立之决议,因未达情节重大,决议本件「请求不成立」。

法官评鑑委员会指出,前惩戒法院院长李伯道法官涉及职场霸凌之行为,经本会5月10日以112年度评字第7号作成决议,依法官法第38条前段规定,本件「请求不成立」,非依法官法第37条所定之「不付评鑑」。

法官评鑑委员会依职权进行调查,综核司法院所提供之资料,并斟酌2名关系人到会说明之内容、李伯道所提书面及委任代理人到会陈述之意见等全卷资料,综合判断后所作成,法评会虽认受李伯道的言行行已构成职场霸凌,但依法须达「情节重大」程度,方能作成请求成立之决议。

法评会综观其行为之态样、目的、方式、频率、人数、受侵害之权利及所造成之影响等整体情状,审议过程费时甚多,最终动用表决,投票结果认未达法定「情节重大」之程度,始依法作成请求不成立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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