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婚后育有2名子女,不料,2015年底,阿国因为外遇就离家,自此未再返家,也没和小萱连络,小萱不满阿国长达7年销声匿迹,没有负起养家育儿之责,让她十分心灰意冷,但为了家庭完整家庭只好隐忍,直到后来发现阿国与小三同居,还亲昵出游,对于婚姻早已有名无实,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泪诉,他因为阿国的行为终日以泪洗面,若产生判决离婚之结果,全肇因于阿国单方面离家及外遇所致,她受有家庭破碎的精神痛苦,且她并无任何过失,依民法第1056条第1、2项规定,请求阿国给付因离婚所导致的损害20万元,并依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30万元。
阿国则表示,对小萱请求离婚没有意见,但没有钱支付夫妻剩余财产分配,他现在每月只有退休俸3万多元,还要扶养母亲,也不同意离婚损害赔偿,他并没有损害到小萱,他并不是自己离家,而是小萱逼他出去的。
当时因为小萱要跟他离婚,并要求每月给她1.5万元 ,并给付20年,但是他并不同意,而且小萱欠很多赌债,债主都来找他,所以他只好离家,之后没有回家共同生活过,但有和小孩往来。他虽有与女子出游,但同行不是只有2个人,双方只是好朋友。
法官考量,阿国无故离家后,不但拒绝返家与小萱共同生活,更未曾联络、见面,完全断绝夫妻间联繫,至今已逾8年,期间更与其他女子共同驾车出游,导致小萱对他完全丧失期待,而不愿再继续维持双方婚姻关系,阿国也到庭表示同意离婚。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双方已无婚姻之实,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主要肇因在阿国,至今也已逾8年未曾返家,且与小萱有任何联繫、接触,因而认定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小萱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法官审酌,双方结婚迄今约31年多,并调查双方夫妻剩余财产结果,阿国是警员退休,现在领取退休俸维生,考量小萱因阿国行为所受的痛苦程度,认阿国应赔偿15万元为适当。另外,小萱依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法官认,小萱请求给付12万2465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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