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林姓男子与施姓友人发生细故,2012年11月间施先以辣椒水喷洒林,再用未开封的武士刀敲他,林反击持杀牛刀将施砍伤,遭起诉杀人未遂。台北地院调查后,依重伤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2012年11月16日,林姓男子在孙姓男子的住处,与孙的施姓友人发生争执。施先以辣椒水喷洒林,再用未开封的武士刀敲他,并命他下跪。
林于是拿起刀锋锐利的杀牛刀,以站姿往下挥砍坐在床上的施男左肩至脖子1刀,经施男躬起左手臂抵挡,林仍持刀朝施的左大腿、后背、左肩胛及头部等处挥砍共4刀,更朝施的左腰部深刺1刀。后来,施自行搭乘计程车前往西园医院并转往双和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
林否认有何重伤未遂犯行,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当时眼睛红肿又被用武士刀攻击,就随手拿旁边的刀子并挥舞,感觉刀子好像有碰到东西,有没有碰到人体不知道,他很混乱,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怕。
林的委任律师也辩称属正当防卫,若林真的有犯意,应在施离开现场时即追击之,但他却没有这样做,显见顶多是伤害罪,因对方没提吿,请为公诉不受理。如认为林构成重伤未遂,也属当场激于义愤重伤未遂等。
法院查出,林虽没有杀人的故意,但行为时既为具一般正常判断能力之成年人,主观上自应明知以杀牛刀刺伤人体腰腹部,将会伤及内部重要臟器,造成毁损或严重减损其机能,而对人的身体、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的重伤结果,因此不採信律师辩词。
法院指出,当场激于义愤犯使人重伤之罪,以伤害原因由于被害人不义之行为所为激起为要件,而所谓不义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公愤者才足够。虽然施先叫林下跪在先,但尚未足以激起一般人无可容忍之愤怒,至多仅为重伤未遂的动机,否则岂非鼓励他人以暴制暴,因此也不採信这部分辩词。
法院指出,林与施于案发前素无仇怨,因此林持杀牛刀攻击施,应仅是为防卫其身体、自由权利并宣泄不满,尚难认有杀害对方的积极动机。因此,认定其是基于重伤的犯意为之,而非公诉意旨的杀人未遂。不过,林的防卫行为显已超越必要程度,自属防卫过当,而不得阻却其行为之违法,依重伤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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