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美学个人工作室负责人陈姓女子,为1名女顾客进行做下体私密处除毛课程,事后竟擅自将对方除毛前后的照片公开刊登于IG限时动态。女客经同事告知得知私密照被贴网供人欣赏,气得提起告诉,法院认被告罪证明确,以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散布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2月,陈女提起上诉遭驳回。
判决指出,被害女顾客去年3月11日前往台南东区1家美学个人工作室,进行下体私密处除毛课程,负责人陈女经被害人同意拍摄下体除毛前、后照片,事后未经被害人同意,就将照片公开刊登在IG帐号的限时动态,同年6月又将照片放入IG精选内容,供不特定网友观览。被害人直到同事告知,才惊觉自己的私密照被人看光,气得对陈女提出告诉。
陈女辩称,拍照时有经被害人同意,且被害人也是看到IG上其他客人的除毛照才来消费,依其社会经验可得拍照目的就是为了刊登在社交平台做为宣传之用,因此在同意拍摄照片时,即放弃其性隐私之保护。
陈女强调,该照片具有医学性价值,客观上非为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隐私部位,应不构成无故散布他人性影像之犯行。
法官认为,所谓「性影像」定义包含「性器或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身体隐私部位」,陈女拍摄、张贴的照片经勘验内容有被害人阴阜、大阴唇之部分,应属性器无疑。另外,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陈女拍摄影像目的是要让自己看对比图,并未同意陈女将照片刊登上传网路平台。
法官审酌,被害人「同意拍摄」性影像不等同于「同意散布」性影像,且陈女发现该私密照后曾向陈女抗议,陈女回讯说「我真的很抱歉,没先经过你同意,我已经删除了」,可证明陈女未经被害人同意就将其私密照上传社交平台供人观览,触犯「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散布性影像罪」罪证明确,一、二审均判陈女2月徒刑、可易科罚。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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