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地区吴姓男子、梁姓男子与友人在住处饮酒作乐,并框酒店妹出场,但未经女方同意两人就轮流强制进行性行为,且导致女方手脚瘀青,遭起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今天(11日)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制性交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2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两人于2006年11月16日晚间7点许在吴男住处,与眾人聚会饮酒,同日晚间9点时3分许,梁男连繫酒店妹到场服务。吴男在酒店妹如厕完开门时,强行抱住她将其推倒在沙发上,拉开女方衣服亲吻其胸部,再将女子拉进厕所,不顾女子叫喊「不要」表示拒绝,以手指插入阴道,对其强制性交得逞。

之后,吴男离开后,酒店妹从厕所走出,梁男见状,竟扯掉女子衣服而将其拖进房间,接续在沙发及厕所马桶上, 无视其抵抗、叫喊「不要」并试图推开而表示拒绝的举动,以其生殖器插入阴道,对其强制性交得逞。

后来酒店妹全裸遭扛上楼被放在床上睡着,至同日凌晨3时许,突感觉遭人触摸而醒来,吴男、梁男一人以生殖器插入阴道或口腔,另一人按住女子手、脚加以压制,如此反覆轮替而对女子强制性交,至同日凌晨4、5 时许方告终止,导致女子手脚瘀青。

台北地院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制性交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10月。二审表示,酒店妹到场服务内容包含性交易,梁男已将上开款项匯至其银行帐户缴清,但女子出场之目的纵包含性交易,然是否依约为性交易,仍有其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单纯以女子赴约径认其已同意。

二审指出,原审认女子未获告知出场坐台要做性交易,梁男未付女子被框出场款项,此部分认定与事实不符。两人否认犯罪提起上诉,虽无理由,然原判决既有此未及审酌之处,自应撤销改判。

二审指出,两人与其他在现场之人聚会饮酒,梁男框酒店妹出场陪酒助兴, 竟未尊重女方的性自主意识,未克制一己私欲,先后单独及共同违反女子意愿对其强制性交,致其身心俱受重创,所为漠视女性身体性自主权, 而女子既未同意与两人为性交易,两人违反其意愿予以性侵害, 恶性非轻,犯后始终否认犯行,未与女方达成和解以弥补其创伤。

兼衡吴男自陈国中毕业的智识程度、离婚、务农的生活经济状况;梁男自陈高职肄业之智识程度、未婚、在市场卖鱼的生活经济状况,暨两人犯罪之动机、目的、强制性交之手段及共同强制性交之分工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有期徒刑7年2月,以资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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