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的老公骤逝,必须缴纳高达8,000万元的遗产税,但李先生留下的存款只有3,000万元,在纳保官协助下,李太太用这招顺利缴清遗产税继承。

国税局表示,近期有一案例是李先生遗产税经核定为8,000余万元,继承人李太太则主张遗产中存款仅约3,000余万元不足以缴纳遗产税。

但因李先生在生前正出售房地,只是尚未完成交易价款收受,依买卖契约其款项由买方匯付至买卖双方指定的信托履约保证专户,李太太为儘速取得遗产税的缴清证明及遗产过户,向纳保官寻求协助。

经纳保官邀请相关单位听取李太太陈述,发现李太太取得缴清证明的困难在于先生骤逝,上述信托专户买卖价金为李先生遗产,该房地虽经买受人王先生提起请求履行契约之诉,并经民事判决确定,但上述房地属于继承人公同共有物,其处分须依民法规定办理,但李太太未能取得全体继承人(其三位子女)同意。

纳保官经就遗产税抵缴规定进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继承人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遗产税实物抵缴申请。

后续经该局向信托专户之银行洽询,得知系A建经公司办理上述房地买卖契约之流程管理及相关认证作业,遂主动协助李太太向A建经公司询问有关信托专户之动拨程序及应行检附之文件,经多次沟通终获A建经公司回復,得依买卖案之增补协议动用信托专户款项缴纳遗产税。

之后经缴清遗产税后,国税局旋即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让李太太顺利办理遗产移转过户。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4项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不能一次缴纳现金的困难,得于缴纳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实物抵缴。

但依经验,实物抵缴作业流程所涉法令及公私部门较多,建议纳税义务人可申请纳保官协助,纳保官将会竭尽所能积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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