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烨联与烨辉主张其等拟併计取得最多48%股份、共同经营唐荣及控制唐荣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而依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规定之结合型态与同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之申报门槛,提出结合申报。

烨联及唐荣均以不銹钢平板为主要产销产品,彼此为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审议本结合,除以函询方式徵询意见外,并召开座谈会,邀集主管机关、学者专家、竞争同业、下游业者及相关机构充分讨论,不过公平会认为,烨联及唐荣于不銹钢平板市场加总市占率超过五成,为高度集中市场,且考量唐荣主要以供应国内需求为主,报价也相对较低,但结合后则无法排除双方皆有调涨价格之可能,以及唐荣无法扮演价格牵制的角色,尤其在市场上减少1家竞争业者之情况下,将使下游业者无议价谈判空间,更无抗衡力量,具有显着限制竞争之不利益。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烨联及烨辉虽主张结合后可达到设备互补资源整合等整体经济利益,但经公平会汇整各界意见,均认本结合对整体产业并无实质提升效果、难有正面助益,且唐荣并不同意本结合,故烨联及烨辉为达成整体经济利益所作出之资源整合、改善绩效措施等恐将难以实行,故本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不明显,且结合后将显着减损我国不銹钢平板市场之竞争机能。因此,公平会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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