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112年度股东常会所订股东提案期间,某股东提案拟修改本公司章程。鉴于该提案内容之构成要件事实、处理对象与条件,以及授权原因皆不相同,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案应属二项提案,故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决议该提案不予列入112年度股东常会议程。惜乎主管机关(金管会)与本公司有不同之意见,进而对本公司负责人径行裁处。

二、本公司认为上述处分具理由不备之瑕疵,在法益之衡量上亦明显失衡,有违平等及比例原则,以及行政程序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负责人爰依法提起诉愿,以维权益,惟行政院诉愿委员会驳回该诉愿请求。

三、上述某股东于本(113)年度再度提案拟修改本公司章程,基于对主管机关之尊重,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该股东提案列入113年度股东常会议程讨论。

四、查5月30日本公司股东常会之投票结果,按表决权比率,近七成出席股东对「股东提案 - 公司章程修订案」投下反对及弃权票,彰显多数股东认可并支持本公司之经营理念,是以本公司负责人决定对本案不再上诉。

可成表示,本公司素来重视股东权益,未来亦将秉持初衷,戮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实践永续发展。投资人出于善意之各项建言与批评,本公司定当妥善即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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