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与妻子吴淑珍共同洗钱1000万元,扁因案停审,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洗钱罪追诉时效10年再加上停审及检方追诉期等,从2006年至今,犯罪追诉时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当天判决免诉。检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扁在2004年1月间因收受龙潭购地案贿赂后,已与吴淑珍共同为隐匿、掩饰重大不法所得而为洗钱犯行,故已预见吴淑珍为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万元资金来源遭发觉,仍容任吴淑珍买官案的洗钱之犯行,而吴淑珍也将所收受之1000万元支票转请知情之友人。
1000万元再于2006年1月25日併同帐户内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资金,转为6笔共计1740万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陈敏薰贿赂之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接续实行洗钱行为,检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1项之掩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嫌。
台北地院认为,扁涉犯洗钱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其追诉权时效为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审判而停止追诉权时效进行,持续所达上开追诉权时效期间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检方查期间行使追诉权,共计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为审判期间行使追诉权,共计3月18日。
本案追诉权时效应自被告犯罪行为终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本案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7日、北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诉之罪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他被诉之犯罪,依法应为免诉之判决,爰不经言词辩论,径为免诉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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