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9岁陈姓男子与女网友相约汽车旅馆喝酒饮食聊天,聊天过程中,陈男以手碰触A女,A女因身体及精神状态不适,想请朋友来载她离去,没想到陈男竟开始以一手勒住A女脖子,一手强抓A女胸部,再将其压制床上碰触A女胸部,嗣A女以手攻击陈男下体,陈男始罢手。隔日A女至医院验伤并报警,台北地院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3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与女网友A女于民国112年6月17日22时许,相约新北市某汽车旅馆,并于房内饮食喝酒,聊天过程中,陈男开始以手碰触A女,A女即表示身体及精神状态不适,想请朋友先来载她离开,陈男竟基于强制猥亵犯意,于同日23时许,违反A女之意愿,一手勒住A女脖子,一手强抓A女胸部,再将A女压制床上,继续碰触A女胸部而为强制猥亵行为得逞,嗣A女以手攻击陈男下体,陈男始罢手。A女因恐陈男继续待在房内,即藉故先陪同陈男下楼,确认陈男离开旅馆,旋请其张姓男性友人至旅馆房间内陪同,并于隔日至医院验伤并报警处理,始循线查悉上情。
然衡以被告前于检察事务官询问时仍推称:是A女说想要抱抱,我才上前拥抱、搓揉其胸部,A女说不要后,我就停止等语,直至法院准备程序时始坦承犯行。
法官审酌,被告为逞一己私欲,对A女为本案强制猥亵行为,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亦使A女身心受创,所为应予非难。惟念被告犯后终能坦承犯行,态度尚属非劣,且被告并无前科,其素行尚佳,兼衡被告业与A女达成和解,并如数赔偿,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翌日起1年6月内,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暨参加法治教育2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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