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2021年11月结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不料,阿国因涉犯多起刑事案件,潜逃出境至柬埔寨,迄今已2年未归,并经检方发布通缉。小宣不满双方分居已久,且难以联络,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因此向法院诉请离婚,且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由她单独任之。
法院审理,小萱主张双方在2021年11月结婚,婚后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现在仍是婚姻关系存续中,但阿国因犯多起刑案后潜逃出境,迄今未曾返回台湾,而且她也不清楚阿国目前的行踪,更是无法联繫。而阿国经法院合法送达通知并未到庭,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答辩,堪信小萱的主张为实在。
法官审酌,阿国出境后迄今未返,也并未告知小萱他的行踪,而且难以联繫,双方自此分居已长达2年之久,导致长期以来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显与夫妻应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创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质相悖。
法官认,双方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绽,且均已无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谐家庭之意愿,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离婚,依法有据,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法官考量,未成年子女目前仅2岁多,尚属年幼,小萱离婚之请求既经法院准许,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也未有协议,因此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小萱单独任之,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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