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秘书室前视察洪肇义以办案、投资等理由,要求署内同仁交出新办的金融卡和帐号、密码,再提供给诈骗集团当工具,海巡署审议后核定洪免职,洪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判洪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洪担任海巡署视察期间,和署内替代役认识诈欺集团成员,并以投资虚拟货币、侦办刑案分配奖金等理由,游说其他替代役交出帐户,提供给集团作为犯罪工具,洪被逮后法院裁定羁押禁见,并经媒体报载,严重损害声誉及公务人员形象,海巡署先核定记大过一次。
事后,海巡署又发现洪以投资虚拟货币、投资使用为由,向其他同仁要求提供金融帐户帐号、密码及金融卡,同仁迫于洪的业务管理权势,且深信不会挪作非法用途,而交出帐号密码,提供给诈骗集团作为工具使用。
海巡署召开考绩会会议审议,出席委员认定洪肇义犯加重诈欺、洗钱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图谋不法利益,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声誉,2021年8月18日核定免职。
洪不服提告,主张他当时羁押在看守所,海巡署没有给予实质陈述意见的机会,他仅书面说明「知道错了,希望能再给一次机会」等空泛意见,海巡署没有保障他提出意见和申辩机会,若他有机会申辩,会说明自己没有图谋不法利益,只是单纯受骗。
洪肇义指出,海巡署没有斟酌相关人等的说法是否矛盾或可信,就认定他有图谋不法利益,认为海巡署是基于不正确的事实来做出处分,请求法院撤销免职处分。
法院认为,根据海巡署调查报告,其中有洪的陈述意见,显见其已经完成申辩和陈述意见,而不採信洪的主张;另洪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洗钱等罪,多次被判刑1年4月、3月、1年、6月徒刑,足以认定他图谋不法利益。
法院指出,海巡署就洪加重诈欺及违反洗钱防制法等行为,图谋不法利益,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以原处分核定免职,免职处分于确定后执行,未确定前先行停职,认事用法,俱无违误,復审决定递予维持,亦无不合,判洪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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