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对潘姓夫妇于2020年起陆续向高市府检举16次,指邻居谢姓男子与租客朱女制造噪音、异味等问题,但市府查无实证。儘管如此,潘姓夫妇仍寄存证信函给谢男,谢男反击,对潘姓夫妇提告,谢主张免于恐惧之自由受不法侵害,法院判谢男胜诉,获赔1万元。可上诉。
原告谢男主张,潘姓夫妇包含潘男与张女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月间,多次向高市府陈情其房屋发出噪音、异味及非法营业等事项达16次,让他需面对市府人员的查访,备受困扰。谢男也向市府反映两人不当举报,侵害他免于恐惧之自由,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36万元。
谢男于去年2月搬出该处房屋,并于去年3月中旬租给廖姓女子,租期至今年3月底。但张女却于去年7月寄存证信函给廖女,指房屋的浴室管路发生水锤效应而产生噪音。此事经房仲转告给谢男后,造成他身心恐慌,感觉愧对廖女及担心廖女提早结束租约,此侵害他免于恐惧之自由,请求张女赔偿精神慰抚金1万5000元。
被告潘姓夫妇则指出,对谢男检举是行使正当权利,且市府承办人大多无直接联络谢男,也不曾对谢男做出不利的行政处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噪音与漏水的指控也没有对谢男构成侵权。
桥头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潘男的侵权行为与不当检举频率过高属实,考虑两造的情况,认为谢男请求36万元精神慰抚金过高,潘姓夫妇应赔偿给谢男1万元为恰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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