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提告主张,中广无权占有政府位于新北市板桥区8笔土地及八里区10笔土地,须给付租金,最高法院已判决中广须给付3171万多元,废弃发回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中广须返还交通部9827万3306元,可上诉。

交通部主张,中广无权占有新北市板桥区民族段8笔国有土地面积共计15944平方公尺,受有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致中华民国受有损害,交通部是请求期间的土地之管理机关,以各年度土地申报地价5%为计算基础,请求中广就无权占有土地给付自2009年至2016年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合计1亿1423万395元本息于租金之本息。

板桥8笔土地中板桥放送所、八里10笔土地之不当得利778万2347元、2393万7297元,共3171万9,644元本息部分,经最高法院驳回中广之上诉确定,非本件审理范围。

遭最高法院废弃发回部分,高院更一审认为,前案确定判决已认定中广1985年8月5日以作价转让为原因,就土地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中广之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属无效,该土地为国有,中广又未举证有占有土地之正当权源依据,应认属无权占有,并受有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应返还予交通部,不当得利合计9827万3306元,及其中6921万4394元并应加计迟延利息。

#中广 #交通部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