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户政事务所女课员,去年以眼睛胀痛为由临时请假但却检附8年前的诊断证明申请病假,遭退回后未完成请假申请,她遭记旷职一天,她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旷职处分没有违法,判决她败诉,可上诉。

一名女公务员在2023年未到勤但她以通讯软体LINE向课长表示「今日须请假。右眼胀痛、视线很暗」,课长要她检附请假当日看诊医疗单据,并退回其请假单,她重送病假申请单,但课长签核意见表示「诊断书的开立距今已8年」「请提出医疗单据,以为核假之依据」

她遭退回请假单后未再提出病假申请单,该户政事务所要求她收到通知书3日内完成请假手续,倘逾期仍未处理完毕者,径发旷职通知,她因原告逾请假期限,被处分核定旷职1天,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核定旷职的处分没有违法,判决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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