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购买瑞士百年品牌压力锅,回家使用3次后底部爆开,认为锅具有瑕疵,请求解除契约,并要求代理业者赔偿2万5000元,但业者认为出售时已仔细教导朱女使用方式,且未造成朱女身体及精神上损害。新竹地院法官认为朱女应对锅具瑕疵举证,同时此案为属单纯财产权涉讼,与人格权侵害无涉,驳回朱女提告。

朱女在2年多前购买知名品牌压力锅,其中一个压力锅使用约3次底部爆开,十分危险,认为锅具实有瑕疵,请求解除契约,返还买卖价金新台币1万498元及给付精神赔偿1万4502元,合计2万5000元。

业者则表示,出售锅具时已仔细教导朱女关于压力锅使用方式,并提供说明书予原告参考,锅具损坏是因朱女使用不当,剧烈加热或冷却(俗称空烧),锅具并无瑕疵。又本件亦未造成朱女身体或精神上损害,朱女主张为无理由。

新竹地院法官当庭勘验压力锅,锅具底部底板确实有一半的弧度裂开,内锅底部有焦黑。然造成锅具损坏原因,有可能使用方式不当或其他因素,尚难徒凭朱女指述而认定锅具交付时存有瑕疵。

法官认为,朱女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锅具瑕疵于购买时已存在,且朱女以锅具有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契约,核属单纯财产权涉讼,与人格权侵害无涉,故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慰抚金,自属无据,驳回朱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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