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于10日审议台湾大哥大届期未履行合併案行政处分附款及不符网路设置计画,及其所涉之基地臺核(换)发执照等两项讨论案,委员会决议,针对台湾大哥大未履行附款之部分,处以怠金30万元。
另就不符网路设置计画部分,通知台湾大哥大于文到次日起3日内改正其网路设定,将900MHz频段由10MHzx2改正为5MHzx2,以符网路设置计画,后续倘该公司届期仍未改正,将再处新臺币300万元罚锾。后续NCC并将视该公司依规定应得使用之频率范围,办理基地臺执照核(换)发事宜。
NCC说明,NCC就资源合理分配、有助于产业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维繫市场竞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进行审查考量后,于112年1月18日附加附款核准台湾大哥大与台湾之星合併案。该两公司合併后,于1GHz以下出现超额频宽,NCC要求台湾大哥大应于113年6月30日前,採自主缴回、交换或转让之方式改正,并经数发部核准,完成超额频宽之处理。
本案经数发部113年7月3日查復表示,该部至同年7月1日止,尚未收到台湾大哥大为前述履行附款之申请,显见该公司届期仍未履行前开附款,NCC依行政执行法规定处以30万元怠金,并请其于文到5日内履行附款,敦促该公司尽速向数发部提出前述履行附款之申请;NCC后续并将持续积极要求该公司履行相关法遵义务。
NCC同时表示,台湾大哥大当时于合併案核准后,曾向NCC提出营运计画及网路设置计画变更,并经核准在案。台湾大哥大在该会核准之网路设置计画,明定自113年6月30日起900MHz使用5MHz×2。据此,后续NCC持续以电波监测站监测及实地量测等方式查测台湾大哥大基地臺使用频段,测得该公司900MHz下行频段使用之频率范围为930MHz至940MHz,与经核定之网路设置计画不符。
同时NCC并于113年7月1日及2日至台湾大哥大网路管理中心进行行政检查,台湾大哥大亦自陈该公司目前900MHz使用之频率范围,并未依网路设置计画办理。
10日台湾大哥大到会陈述,除确认前情外,并现场说明,目前该公司预计将于113年11月底前完成基地臺设备整合,并于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额频宽处理,缴回超额频段予数发部。
NCC表示,设置公眾电信网路之电信事业,其网路架构及性能应符合网路设置计画。故NCC决议依电信管理法第40条第3项规定,通知台湾大哥大应于文到次日起3日内改正;如未依通知于期限内改正或继续使用,将再依电信管理法第75条第3项第3款规定,处台湾大哥大新臺币300万元罚锾,并要求立即改正,届期若仍未改正,得按次处罚或废止审验合格证明。
NCC另表示,后续有关台湾大哥大申请基地臺核(换)发执照,涉及应得使用频率范围之事宜,并已同步函询要求该公司,限期回覆说明基地臺使用900MHz频段之上下行起迄频率,俾供该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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