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与詹男两人开车到竹东窃取新竹县政府管理的抽水机房电线,两人将得手的电线变卖得手7000元,吴男将其中3000原分给詹男,事后吴男前往钢铁厂意图变卖铜线时,遭埋伏警方人赃俱获。因地下道抽水机组毁损失去功能,修缮花了229万4051元,新竹县政府提告求偿,新竹地院法院判吴男与詹男全赔。

判决书指出,吴男在2022年8月时,开车载着詹男到新竹县竹东镇某处,由詹男负责将台电变压器停电后,将新竹县府管理的抽水机房外水管内电线剪断窃取。隔天吴男又再次前往现场,将抽水机房外电箱内电线剪断窃取,并将所窃取的电线载去新竹市回收站变卖,得手新台币7000元,其中3000原分给詹男。

新竹县府发现抽水机遭破坏报警处理,不知已被警方盯上的吴男,当年度10月前往竹北某钢铁厂意图变卖电线内铜线时,遭埋伏警方逮捕人赃俱获。新竹县府表示吴男行为导致地下道抽水机组毁损失去功能,后因修缮该抽水机组,致生229万4051元之损失,要求吴男与詹男赔偿。

吴男与詹男辩称他们当时只有剪掉电线,没有破坏里面的机具,剪掉电线前有先将开关停电,设备的备用发电机就会启动,并不会造成机具损坏。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被告两人行为,犯共同携带凶器窃盗罪,刑事判决判处吴男有期徒刑1年3月、詹男有期徒刑8月确定在案。民事庭两人因共同窃取电缆线,致新竹县政府所有之抽水机组毁损,既经认定如前,对于新竹县政府因而所受之损害,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判两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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