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4月23日进行死刑辩论,攸关37死囚是否可「逃死」,其中涉杀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希望争得死刑违宪的判决、求一线生机」,但宪法法庭12日公告延长宣判时间。依《宪法诉讼法》规,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宣示判决,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死刑是否违宪?9月23日宪法法庭须宣判。
宪法法庭的辩论重点为死刑是否违宪,死刑除剥夺生命权外,是否另干预其他宪法上权利,如免于酷刑权利、人性尊严?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有哪些?是否都合宪?如死刑违宪,有什么可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
如果认为死刑合宪,什么犯罪类型可判死刑,37名死囚中,有人是因为1999年施行的「唯一死刑」被判决定谳,但有些人是因2006年7月1日修正的死刑或无期徒刑规定,这样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另1个辩论重点是,近年最常被拿来当逃死抗辩的理由,为刑法第19条就「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的行为人,依其行为时辨识能力的程度,而有「不罚」或「得减轻其刑」区别,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违宪?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宣示判决,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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