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峯表示,依证券交易法修正条文,上市、上柜公司应提拨年度盈余的一定比率做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此项规定与公司法第235条之1规定类似,即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之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但公司法未规定分派对象为基层员工。
他指出,证券交易法明订给予对象为基层员工,并应在年度财务报告揭露公司薪资报酬政策、全体员工平均薪资及调整情形,应有助于凝聚员工向心力,避免酬劳集中于高阶主管。
此外,依修正条文,盈余提拨时即可认列为费用,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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