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首先,本条规定「分派酬劳」之部分与公司法235之1规定类似,公司法增订时目的即在激励员工士气,本次证交法第14条增订,不但更侧重于「基层员工」之保障,更增加以盈余之一定比率「调整薪资」之可能性,可见更侧重对年轻员工之保障。
但相关条文未来仍有与公司法规定调和的问题,例如证交法规定是以年度「盈余」进行提拨;公司法规定则系以当年度「获利」进行提拨,在员工分红已经「费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内容是否需分别规定?另公司法规定章程明订之酬劳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额」分派的情形,似较本次证交法第14条规定更为宽松。
丁英泰说,针对分配方式,公司法规定得以股票或现金为之,且分配对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在证交法对此均无言明之前提下,未来上市、上柜公司在本条规定之适用上,可能需与公司法规定一併整体观察,同时厘清组织策略上得适用本规定之基层员工范围,基层员工与中、高阶员工之酬劳分派比例等,以体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资及盈余分派政策,以达到揽才留才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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