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16)日三读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洗钱罪刑度大幅提升,最重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亿元以下罚金。

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于6月初初审通过,部分条文送党团协商,经党团协商后保留1项条文,今院会表决通过国民党、民眾党所提再修正动议。三读条文明定,有洗钱防制法第2条各款所列洗钱行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亿元以下罚金。而若其洗钱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未达1亿元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三读条文增订,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境外设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也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

三读条文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并明定,冒名、以假名或其他与身分相关等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开立帐户、帐号,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的帐户、向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的帐号等。有相关情形之一,而无合理来源者,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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