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照的54岁陈姓男子今年2月骑机车时,行经湖口某岔路口,竟未减速慢行,撞死过马路的张姓民眾,因陈男与死者家属以百万元和解,新竹地院依无照驾车、过失致死,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两年。

陈男无照骑乘机车,行经湖口新湖路时,应注意于闪光黄灯表示警告,并减速接近,若有行人穿越时,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但陈男竟撞上沿着人行穿越道步行的张姓民眾,导致张姓民眾倒地,头部钝力损伤,送医不治。

陈男在警方到场时,当场承认自己是肇事人,新竹地院法官认为符合自首要件,减轻其刑。此外,陈男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家属成立调解,已给付赔偿金新台币100万元,堪认被告犯后态度良好,最终依犯汽车驾驶人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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