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2022年6月结婚后,双方因故在1年后,经法院裁判准予离婚。小萱表示,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育有1名未成年女儿,但是她受胎时,与阿国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双方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女儿并非她自阿国受胎所生,因此依法提起「否认子女」之诉。
法院审理,依据民法第1063条、第1061条、第1062条规定,妻之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推定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若是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并非是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而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间。
小萱主张,前夫阿国与女儿经医院鑑定,2人并无亲子血缘关系,并且阿国也对女儿非自他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在2024年1月上旬得知后,对于此事实也均不争执,并有合意程序笔录可资证明。
法官认,因小萱曾与阿国有婚姻关系,以致玉小萱所生的女儿,当时被推定为阿国的婚生子女。因此,双方合意声请裁定,确认女儿非自阿国受胎所生,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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