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7月1日正式上路,由原来按月计徵房屋税改按「年」计徵,并以每年2月末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机关按房屋税籍资料核定,课税所属期间为上一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移转房屋,稽徵机关将不再即予开徵房屋税。
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王君于114年3月1日买卖取得A屋,由于114年2月28日时A屋仍为原屋主李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税应由李君缴纳;倘王君于114年2月28日即买卖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时A屋已为新屋主王君所有,则应由王君缴纳114年全年期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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