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表示,考量当事人主张系因误解《公平法》结合申报的相关规定,并已于2024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补提出结合申报,因本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着,得认其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提醒,事业如有结合行为,应注意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若就是否申报有所疑虑时,也欢迎事前洽询公平会,避免违反公平法之相关规定。
公平会1日表示,林君等人原透过联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莱尔富公司29.73%股权,嗣因莱尔富公司原大股东汪氏家族释出70.27%股权,2023年10月16日再透过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之联禾公司及其从属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释出之莱尔富公司股权,先后股权合计达100%,合致《公平法》规定之申报门槛,依法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终控制之林君等人应于结合前提出申报而未申报,违反《公平法》相关规定,进而处全成等4家公司各20万元罚锾,共计8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考量当事人主张系因误解《公平法》结合申报的相关规定,并已于2024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补提出结合申报,因本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着,得认其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提醒,事业如有结合行为,应注意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若就是否申报有所疑虑时,也欢迎事前洽询公平会,避免违反公平法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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