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书局创办人刘振强2017年过世,次子刘仲杰接手公司,他以三民书局名义提告,主张父亲借用长子刘仲文名义申设帐户,但死后刘仲文却擅自将解除保险契约领走3173万248元须返还,提告要求返还,最高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刘仲文领走属于三民书局的款项,判决败诉确定。
三民书局1953年创立,由刘振强等3人集资5000元成立,取「三个小民」所创办之意,命名为「三民」,最早在台北市衡阳路,后来搬到重庆南路,有重庆南路和復兴北路分店及网路书店。
刘振强次子、现任三民书局负责人刘仲杰称,父亲为了操作资金调度,借用长子刘仲文名义申设帐户,以刘仲文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并使用帐户资金缴纳保险费,投保保险契约。
他指控,刘振强死亡后,刘仲文未经他在2017年2月9日擅自变更帐户印章并补发存折,陆续将保险契约解约,领得解约金合计3173万248元据为己有,不法侵害三民书局财产权,致受有损失,须给付返还这些钱。
一审及二审认定,三民事业体之资金调度,全凭刘振强个人之意,刘振强实无各该公司财务及人事独立之观念,纵由三民书局会计人员前往缴付保险费,也不能证明即为刘振强缴付保险费,三民书局、刘仲杰请求刘仲文合付3173万多元没有理由,判决败诉,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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