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原本就熟识的外籍女子共组「卖春团」,6年前由来自彰化及云林4名男子,以观光名义引进,并承租套房供女子卖淫,提供半套、全套性交易,不料不到1个月就遭警方破获,该案经彰化地院审理,4男分别依犯图利容留性交、猥亵罪,判处6月至1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3名外籍女子搭乘相同班机,同时入境台湾,3人供称,在泰国时就彼此相识,「在同一区的PUB里面做服务生」,一起从泰国搭机来台,「经纪人是泰国人」,也「知道来台湾是要从事性交易卖淫」。
来自云林县的双胞胎兄弟林姓大哥,曾于2017年间,因妨害风化案件经嘉义地方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月,2018年1月8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后又与弟弟以观光名义引进外国女子来台卖淫,并由蔡男及弟弟分别在彰化、云林等地承租套房供性交易。
林男等4人使用「LINE」对外揽客,并与外籍女子约定每30分钟半套性交易1700元至2000元,女子可分得700元至900元,50分钟全套费用为2300元至2800元,女子则可分得1100元。女子自2019年10月19日入境开始从事应召,直至同年同月30日台中市警局清水分局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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