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议员张振亮犯预备行贿罪于昨经最高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内政部表示,将于取得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后,尽速依法办理解职,其解职自判决之日生效。另因预备行贿罪不属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得由次一顺位落选人递补的事由,因此,其所遗缺额将不办理递补。
内政部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当选人于登记参选该公职身分的选举犯贿选等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权。地方制度法规定,县(市)议员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决确定,或褫夺公权尚未復权者,应由内政部解除其职权。
内政部说明,张振亮因共同预备犯行求贿赂罪,前于年5月7日经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处有期徒刑8月,褫夺公权3年,已依法将其停职。今报载最高法院已驳回上诉,判决有罪确定,将依地方制度法规定,解除其议员职权,解除职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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