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控告男子阿中(化名)侵害配偶权,指控阿中与阿德的老婆小美(化名)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婚姻生活破裂,情节严重。法院审理后认定,阿中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配偶权,判决阿中须赔偿精神慰抚金38万元,可上诉。
原告阿德主张,被告阿中与其妻小美因工作关系相识,随着联络增多,双方关系越来越密切,甚至每晚睡前经常透过LINE通讯聊天,还曾相约一起看电影。某次,两人约好看电影,阿中藉故邀请小美到其住处等待,而在该日两人在阿中的住处发生性行为。
之后,双方以情侣关系交往,直到去年9月,阿中的老婆阿芳(化名)发现后,才揭发这段关系。阿芳随后对小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双方以38万元达成和解。阿德随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阿中赔偿损害100万元,指控阿中明知小美已婚,却仍与她发生关系,严重破坏其婚姻。
被告阿中在庭上承认与小美的亲密关系,但认为阿德索赔金额过高,仅愿意支付19万元作为赔偿。法院经审理后指出,阿中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社交界限,侵犯了阿德作为配偶的法益,导致其在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应依法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原告阿德月收入约6万元,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而被告阿中从事房仲业,收入不稳定,去年全年收入约为20万元。法院认为,阿中的行为对阿德的婚姻造成了极大影响,并考量阿中此前已与配偶阿芳和解,认为38万元的赔偿金额适当,判决阿中需支付阿德3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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