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役男阿国(化名)明知依法应接受常备兵现役徵集,仍意图避免徵集,基于妨害兵役犯意,在亲自签收徵集令后,未依指定时间到火车站集合,前往宜兰金六结陆军步兵第153旅报到,因而无故逾入营期限5日。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函送侦办,检方依法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审酌,阿国明知他是役龄男子,应依法接受徵集,遵照时间入营服役4个月,却无正当理由未依期限入营,妨害国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为实属不该。
法官认,念及阿国犯后坦承犯行之态度,此案前并无犯罪前科纪录,并考量其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等。日期依法宣判,阿国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4条第5款妨害徵集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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