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北市信义区某公司的杨姓女子,未经许可就使用黄姓男子拍摄的一张芒果照片,遭移送法办。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定杨女违反着作权法,依法起诉杨女及公司法人。
检方调查,杨姓女子在公司负责商品拍照网路上架的业务。而黄姓男子则拍摄一张芒果照片,放在他所经营的网站上面。岂料,杨女未经黄的许可同意,就把那张芒果照片放在自己公司芒果礼盒网站上面,以供不特定之人者上网浏览。
之后,黄在去年4月13日上网看见后,报警提告。检方调查后,认为杨女所为是违反着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第92条之擅自以重制、公开传输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等罪嫌,而公司是犯应依着作权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科以同法第91条第1项、第92条罚金罪嫌,依法提起公诉。
检方表示,杨女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想像竞合犯,请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罪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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