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112年娱乐税税收为新台币18.9亿元,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第12条规定,娱乐税为直辖市及县(市)税,县应以在乡(镇、市)徵起娱乐税之收入全部给该乡(镇、市),以支应地方各项建设及公共服务,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考量经济社会环境变迁及娱乐行为变化,兼顾地方政府发展艺文活动及竞技比赛以带动经济发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财政自主空间,爰参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见,拟具「娱乐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四大重点,增订授权地方政府得视产业发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财政状况,停徵艺文活动及竞技比赛课税项目之娱乐税;现行以财政部核释其他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应课徵娱乐税之课税项目,修正为以财政部公告方式办理;参酌现行地方政府规定之徵收率,调降部分课税项目之法定税率上限;配合地方制度法规定用词,将徵收率及徵收细则报请财政部「核备」修正为「备查」。
财政部表示,上开修正草案经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后,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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