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结婚,不料,小萱在台湾期间,因涉犯刑事案件遭到遣返,迄今未能再度来台。阿国曾多次未小萱向移民署申请,希望2人能够团聚,但都因未能通过面谈而遭驳回。阿国不满双方已长期无联络,小萱对他恶意遗弃,因而诉请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依职权函询移民署后得知。在2016年2月决议不许可小萱的定居申请,并注销她的长期居留证,小萱便在2016年4月持单次出境证,出境之后就未再入境。而阿国曾于2019年5月、2022年4月、2023年11月,为小萱申请来台团聚,均因未通过面谈,因此并未许可团聚申请。
而小萱经法院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作何答辩或说明。法官认为,阿国主张双方长期未同居,共同经营婚姻生活等情事,应堪认属实而予以採信。
法官审酌,小萱出境之后未曾返台,双方现在也都没有联繫,显见小萱对于婚姻已无维持及共同经营之意,依一般人之生活经验,双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经不能达成,堪认双方婚姻基础已失,仅存形式而无实质。
法官认,双方婚姻已生破绽,并且没有回復的希望,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可归责于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离婚,核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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