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2007年婚后育有1子1女,阿国因工作鲜少在家,甚至婚后第2年就没给家庭生活费用,还因涉犯刑案遭通缉,自2010年起未曾联繫也无音讯,迄今已14年。小萱不满阿国行踪不明,恶意遗弃她与未成年子女,双方长期未能维持夫妻的正常生活,愤而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与阿国的2名孩子到庭证称,他们自小到大,都是由母亲照顾及扶养,不曾见过父亲,也不曾看过父亲返家或是有联繫。而阿国经法院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任何书状为声明或陈述。

法官考量,阿国在2007年与小萱结婚后,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因犯强盗罪遭到通缉,阿国已潜逃在外多年且不知所踪,未曾闻问小轩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安好,分居迄今已有14年,堪认婚姻诚挚相爱之基础,早已动摇而不復存在,且显可归责于阿国。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判决离婚,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而2名 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应由小萱单独任之,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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