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姓女子被诉用刀割皮肤等方式凌虐吴姓癌未男子,长期不给足够饮食及服用药物致吴男在2016年死亡,她还将尸体遗弃在山区,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无法证明她伤害致死,维持一审认定,判决无罪,只依遗弃尸体罪判刑2年,她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竺女与吴男是朋友关系,吴男从2016年9月起居住在竺位于桃园市的居所,吴在同年10月5日在该居所内死亡,竺女与丁男(共同犯遗弃尸体罪判刑1年确定)共同犯案,由丁在同日承租小客车后,驾该车前往竺的居所,将吴的尸体放入后行李箱内,驶往桃园市復兴区下巴陵爷亨部落之爷亨温泉产业道路旁,再将尸体放入挖掘之坑洞内掩埋。
高院更一审认为,竺女被控杀人部分,检察官所提证据,主要以丁男之证述为据,然丁男曾自白自己伤害吴男致死,本身对于吴之死亡非毫无嫌疑,故所述竺女伤害吴致死之证词,与其自身具利害关系,且存有相当瑕疵,凭信性重大可疑。
更一审指出,卷内其余证据仅能证明吴死亡之事实,无法认定是竺女杀死,故不构成伤害致死罪,但她遗弃尸体,且犯后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判囚2年,无罪部分,检察官未上诉已确定,竺女遗弃尸体部分提上诉后,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她须判刑2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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