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29岁林姓男子,因潜入台北市某处女厕,持手机偷窥正在如厕的女子小美(化名),小美当场察觉异样,大声喝斥,随后现场其他工作人员迅速报警处理,警方当场查获。
判决指出,林男基于无故利用手机设备窥视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身体隐私部位犯意,于民国112年9月15日15时49分许,先进入台北市某公共女厕内,持IPHONE 14手机1只,趁小美在该厕所如厕时,以手机镜头探入窥视小美如厕过程。小美当场察觉有异,大声喝斥,随后现场其他工作人员迅速报警处理,警方循线将林男查获,未发现有录影。检察官侦结后起诉。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法院依《刑法》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他人隐私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不过,林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上诉期间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相关损失。他声称自己是初犯,犯后坦承不讳,深感悔意,并恳请法官从轻量刑,予以缓刑。
经二审法院审理,法官考量林男犯后态度良好,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因此撤销一审刑期,改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罚金,并给予2年缓刑,以期其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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