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宗伤害案件近日宣判,原告小美(化名)因被告阿芳(化名)怀疑其配偶与她有外遇,于112年1月16日凌晨3时33分,在台南市某饭店602号房内遭到被告及其友人殴打,造成左上臂及左上背部淤青。经台南地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2万元作为精神慰抚金。
根据判决书,小美表示,阿芳怀疑小美跟她的丈夫有染,因此约她到饭店谈判,对小美进行了暴力行为,造成左上臂及左上背部淤青,并以起诉书和刑事判决证明阿芳的伤害行为已确定。小美因为伤势影响工作,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痛苦,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小美的主张有据可依,并依民法相关条款指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考量阿芳的故意行为和小美的受害程度后,一审判决阿芳赔偿2万元,二审认为这一金额合理,并驳回了阿芳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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