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认定,原则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分屋的房地,该出售土地的取得日,为个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取得日,至于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间,均以该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间为准。
举例说明,甲君于101年6月购买A地,107年8月与建商合建,于110年11月完工核发使用执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于111年1月将分配取得的B房屋连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属旧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兴建完成核发使用执照后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其持有期间自甲君购买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于111年1月移转登记予买受人为止,计9年7个月,惟甲君误认该房屋亦属于旧制,未于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处以罚锾。
民眾若有出售与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应留意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间及适用新旧制等重要事项,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漏未申报而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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