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分社杜姓女副主管,利用帮阿姨保管存折、印章的机会,盗领881万多元后,又以姨丈名义透支借款与授信借款,至今还积欠378万多元。经信合社提告求偿1258万多元后,台南地院认为,信合社应负3成内控过失,判杜女赔偿882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信合社主张,杜女1993年任职,2021年10月退休。她利用帮阿姨保管存折、印章或盖用印章时,自对方帐户以匯款或提领现金等方式,陆续取款据为己有。其中,2020年8月帐户余额还有879万多元,隔年10月仅余990元。
此外,杜女还以姨丈名义在分社办理400万元透支借款,并陆续动用借款且提款,直到2019年5月动支额满。杜女为偿还债务,又以姨丈名义向信合社授信借款,经不知情同仁完成借据对保程序后,同年6月拨付授信款530万元,除用来抵偿先前的透支借款外,余款也陆续领出,迄今尚有378万多元未清偿。
不过,杜女及律师则主张,经调查局「印文比对」鑑定结果,授信申请书上的印章都是真的;姨丈、阿姨也证称印鑑由阿姨保管,并无交给杜女,可知杜女并无擅自盖用姨丈印鑑,授信申请书等文件上的印章,应为阿姨或姨丈亲自盖印。
杜女还说,阿姨及姨丈的印鑑与存折均交由她保管,并经2人同意替他们提领款项,绝无未经许可盖用印鑑之事,这是她与阿姨及姨丈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信合社没有支付任何金额给他们2人,她并未侵害信合社的权利。
台南地院指出,杜女盗领及冒贷等行为,在取得款项时,不法侵害信合社权利的事实已经发生,加上阿姨及姨丈因杜女的不法行为,也诉请信合社及杜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现繫属该院审理中,杜女指合作社未受有损害,并不可採。
法官认为,信合社对杜女盗领阿姨帐户881万多元,及以姨丈名义贷款尚有378万多元借款未清偿的损害过程,负有作业程序、管理、监督过失,且与损害结果相关,应负30%的过失责任,仅得请求杜女给付88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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