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女子委托不动产仲介公司以730万元卖出一栋房地,后因张姓买家发现房屋倾斜,经法院判决应减少价金125万多元确定后,郑女以仲介从未向她提起房屋有倾斜疑虑,有重大过失,导致她受到损害,要求连带赔偿损失。不过,法官认为,减少价金后的价格才是该房地的合理交易价格,郑女并没有实际损失,判她败诉。此案还可上诉。
郑女主张,2020年4月她委托不动产仲介经纪公司销售名下屋龄33年的透天厝房地,原定销售底价为898万元,后经仲介与张姓男子数次磋商,以730万元成交。双方约定交屋日时,张男发现原本放置沙发的地板似有下陷,怀疑房屋可能有倾斜情形,并未完成交屋。
经委托台南市结构工程技师公会鑑定,发现房屋倾斜率为1/138,已大于1/200,研判有倾斜及地质不均匀沉陷的现象,建议应该施作房屋倾斜扶正工程,所需工程费用为一楼地坪修復费用10万5412元、房屋倾斜扶正费用157万2034元。
张男提起请求减少买卖价金之诉,台南地方法院原本判决郑女应给付张男160万3080元,郑女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废弃改为判赔125万4140元确定。不过,郑女以仲介公司有重大过失害她损失125万多元,也向台南地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
郑女主张,她与张男签订买卖契约前,仲介公司曾多次勘查屋况,也数度带张男看屋,张男曾反映房屋有裂缝,担心结构安全,仲介公司依常理应立即建议对房屋进行结构鑑定,或向买卖双方告知房屋可能存在倾斜疑虑,使买卖双方获得充分资讯并保障交易安全。
不料,仲介在已知房屋存在裂缝、有结构安全疑虑的前提下,却从未检查房屋是否有倾斜,也没有向她报告此一疑虑,仅一昧要求她尽快签约出卖房屋,明显是为了赚取仲介费用故意损害她;纵使仲介没有故意损害,但却从未向她提起房屋有倾斜疑虑,也有重大过失。
仲介则主张,买卖双方发生房地倾斜瑕疵纠纷调解时,张男曾要求无条件解除房地买卖契约,但郑女却不同意解除契约,足证郑女是在明知房地倾斜瑕疵纠纷的情况下,仍要求张男继续履约。
至于台南高分院判决房地应减少价金125万4140元,系因房屋有倾斜瑕疵的价值损失所致,该倾斜瑕疵不可归责于仲介公司,郑女向仲介公司请求赔偿,并无理由。
台南地院认为,郑女认为受有减价125万多元的损失,无非以无法实现以730万元出售房地为凭;但因台南高分院的判决指出,减少的价金系因房屋倾斜瑕疵的减损价值,即减少价金后的价格,才是房地的市场合理交易价格,郑女并未因此受有实际上的损失,因此她的主张无法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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