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9年8月结婚,婚后小萱来台与阿国同住生活,不料,隔年小萱以双方思想不同为由,就独自返回大陆,自此就未再返台与阿国相聚。不满小萱如同恶意抛弃,双方分居至今已24年,阿国愤而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在2000年年初出境离开台湾之后,迄今就再也没有入境的记录。而且小萱经法院合法通知,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争执,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考量,双方结婚后,小萱虽有来台与阿国同居,隔年小萱离台后就未再归返,至今已经逾24年,彼此已经是长期分居,徒有婚姻之名,却无婚姻之实,显与婚姻是2人结合共组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宗旨相违背。

法官审酌,小萱所为,让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的特质不復依存,更遑论心灵的契合,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观之,双方婚姻确有重大破绽存在,也难以期待能够回復。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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