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他出生后父亲未曾给过家用,也没扶养过他,还多次殴打母亲,在他2岁时父母离婚,由母亲担任亲权人。后来母亲改嫁,他就由继父办理收养并改姓,之后母亲再度离婚,他才改回原姓并终止收养,但父亲从未来看过他,双方早已形同陌路,因此依法请求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确实已无法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之必要,阿国的孩子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是第一顺位法定扶养义务人,依法即负有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表示,他与孩子的母亲离婚后,只有交付现金3000元及黄金戒指、手环等物,另外在孩子读国中期间,有给过孩子2、3次2千元。阿国前妻证称,印象中离婚后跟阿国仅见面过1次,当时是看到阿国骑车停在骑楼,但是他们并没有对话。
阿国的前妻指出,阿国确实从未支付扶养费,都是由她的再婚配偶扶养照顾,不够的部分就她娘家哥哥支援,当初离婚时,她独自人带着3名年幼子女,最大的3岁、最小的几个月大,搬回娘家居住,阿国对他们母子4人完全不闻不问。
法官审酌,阿国离婚时由孩子母亲任亲权人,但阿国仍有扶养义务,却仅在离婚时,交付少量现金给孩子母亲,纵使孩子曾被继父收养,但终止收养关系后,孩子尚未成年,阿国应负扶养义务,却有违人父之责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请免除扶养义务,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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