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2个孩子指控,仅扶养他们不到2年及1年,后来生母就因父亲家暴,忧心他们也受害,便带他们离家并独自扶养到成年,父亲从没和他们母子联繫,也没提供扶养费。不满父亲无正当理由未负保护教养之责,因此依法声请免除他们的法定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表示,对于孩子们的主张他均不争执,并同意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法官认,按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民法第1114条第1款有明文规定,但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1、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2、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 分别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国身为2个孩子的父亲,在他们成年之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自他们年幼时起,就未扶养也未给付扶养费,彼此形同陌路,阿国疏于保护照顾,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他们对阿国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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