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蓝姓男子在今(2024)年6月23日20时58分许,在北市某间便利超商店内,徒手窃取货架上金牌啤酒2罐,未予结帐,拟带出时遭店员察觉,报警处理而未遂,遭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依窃盗未遂罪判处罚金4000元,得易服劳役。可上诉。
判决指出,蓝男所为是犯刑法第320条第3项、第1项之窃盗未遂罪。他已着手于窃盗行为之实行,惟因未窃得财物而不遂,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条第2项之规定,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爰审酌蓝男不思正道取财,徒手窃取财物而不遂,显不尊重他人财产法益,所为实属不该;然其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被告欲窃取财物之价值、被告于警询时所自述之学歷、工作、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
判决指出,蓝男本案尚未窃得财物,且欲窃取之财物亦经扣案并已实际发还陈姓店长,爰不予宣告没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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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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