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多男童剀剀遭刘姓保母姊妹动辄打骂、裸体罚站、身体塞入水桶,每天仅以爬满蟑螂的纸杯装厨余、烧焦物喂食1次,致剀剀被照顾不到3个月,体无完肤,送医前死亡,涉嫌妨害幼童自然发育等罪,但2人声请不经由国民法官参与审判、不公开行准备程序,台北地方法院提讯她们审理后裁定驳回声请。可抗告。
台北地院认为,本案案情涉及未成年儿童死亡,社会各界对于儿童照护、身心健全发展、是否有遭虐待等重要议题均高度关注,亦与公共事务领域(政府对于儿童托育政策、照护政策等)习习相关,实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北院指出,在没有明确至有客观的具体事实存在下,难以因新闻及网路留言,认定已达国民法官法第6条第1项所称「有事实足认」国民参与审判有难期公正之虞;以国民法官相关规定观之,并无于准备程序中说明证据内容之必要,是依现阶段诉讼进行程序,难以因为本案媒体或旁听开庭民眾眾多,认为将导致证据内容遭报导批露,而有不公开行准备程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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