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表示,昶虹之前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报112年度财报,核有证交所营业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情事,业经证交所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自113年4月8日起停止买卖。
之后昶虹又未公告申报113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之财务报告,復经证交所公告併案停止买卖在案。
证交所说明,自停止买卖期间至10月8日止已届满6个月,核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其有价证券上市之情事,证交所正式公告其有价证券自11月19日起终止上市。
另昶虹109年财报,经签证会计师出具继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之查核报告,核有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情事,股票自110年4月7日起列为变更交易方法,至113年4月8日届满3年仍未改善,依同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自113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买卖在案,倘停止买卖期间届满6个月併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上市。
证交所另说明,依同细则第50条之1第2项规定,昶虹经证交所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终止上市而尚未实施,倘若于实施日至少8个营业日(即113年11月7日零时)前,补行公告申报上开未依期限检送之财务报告,且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或保留结论之核阅报告,暨无第50条之1第1项其他各款规定情事,并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者,证交所得公告免除其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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